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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odbye177 (貓仙人)》之銘言: : 20歲的甲、18歲的乙為某大學之學長學弟,甲學長幫乙學弟代考期末考某科, 使乙順利及格。乙為感謝甲,便對甲表示說:「為了報答你幫我代考, 送你一支限量手機!」甲允而受之。則該贈與契約之效力為何? : (a)有效 : (b)無效 : (c)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效力未定 : (d)有效,但乙的法定代理人得撤銷 : 答案:(b)無效,為什麼??? ======================================================================== 1. 乙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但書,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其所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不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2. 贈與契約因背於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而無效。 (判斷時刻乃以訂立契約之際為準,且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其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序良俗已足) 惟依無因性理論,負擔行為(贈與契約,債權行為)雖然無效, 但其處分行為(物權行為)仍屬有效,故甲取得該筆所有權。 3. 另外若乙反悔,可否對甲依民179條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贈與係甲取得乙手機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應探討者,乃乙贈筆與甲的法律行為 是否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民法第72條)。 衡諸社會道德觀念,應有背於善良風俗而無效,上述已揭示。 惟須注意民180條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排除的規定, 第4款規定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乙之贈與既係違背善良風俗,其給付原因係屬不法, 自不許請求返還。 以上就我目前所學到的打出可能的解釋,如果有錯誤的地方煩請大家更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