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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手大家好,因為最近在做意識形態與思想的報告 內容是有關陸生來台的消息,和大陸學歷承認的報告 最有關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 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其中有關 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中 有提到 大陸人民的學歷要申請教育部的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 需要擁有國民身分證和定居證才行 及大學法第25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 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 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 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那麼現在要修法的話,就是要把第22條擁有身分證和定居證 這部分修掉 和大學法25條中,加上大陸學生就可以了嗎?? 可是教育部又有提到大陸地區的高等學校的學歷才能申請採證 這之中的高等學校就是指高中以下的學校,還是大學也有包括呢? 最後是台灣學生大陸學歷的認證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取得之學歷 需要先經過教育部認可才能就讀, 可是我看到新聞上有很多台生反應他們的學歷不受到教育部承認, 是因為教育部只承認-高等學校學歷-(這樣抑或是代表高等學校不包括大學?) 還是是因為他們都有申請教育部認可,但是教育部都不給過, 但他們仍然去就讀所造成的問題? 還是是我有相關法條沒有注意到的 希望有了解這一塊的高手可以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2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