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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若無積極證據 請求不予起訴之法條哪一條比較貼切? 比較適合寫進答辯狀裡呢?非法律人 實在分不出所以然 想請求幫忙 謝謝 1.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 2.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2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 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 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及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參照。」 我的狀況是警方說我在某網張張貼某組圖片 憑藉的是某色情網站圖片顯示的IP 但那貼圖帳號一看就知道是網站用來打廣告擷取的 跟某分局一樣的情況 請問在這唯一的證據下如何引用法條寫進答辯書呢 謝謝您的閱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34.180 ※ 編輯: sosososad 來自: 59.121.134.180 (05/12 23:55)
miraculouss:主張不起訴處分:252條。 05/13 07:18
sosososad:謝謝 05/13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