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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訴準備程序中(273-279),是否不得調查詰問證人與鑑定人? 若得調查詰問證人鑑定人,何以93台上2033判例謂276條應該嚴格其適用,否則無異 架空言辭審理與直接審理原則? 本問題之產生肇因於無實務經驗,煩請版上高手撥冗回答。附上判例: 93台上2033: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訴訟程序之進行,以當 事人間之攻擊、防禦為主軸,法院不立於絕對主導之地位。為避免法官在調查證據以 前,即對被告形成先入為主之偏見,及因被告之自白而為有罪之預斷,並符合無罪推 定原則之理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外,審判長 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又為使審判程序集中進行 ,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明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 ,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處理同條項所列各款,及同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等規定之事項。故準備程序處理 之事項,原則上僅限於訴訟資料之聚集及彙整,旨在使審判程序能密集而順暢之進行 預作準備,不得因此而取代審判期日應踐行之直接調查證據程序。調查證據乃刑事審 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所在;關於證人、鑑定人之調查、詰問 ,尤為當事人間攻擊、防禦最重要之法庭活動,亦為法院形成心證之所繫,除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情形者外, 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致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42.51
JackeyChen:「詰問」肯定是不行;訊問倒是可以,不過不能處理本案 05/13 09:37
JackeyChen:犯罪事實核心的問題。 05/13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