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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台上5185判決(已被選為判例):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而受 命法官得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時訊問證人之例外情形,其所稱「預料證人不能於 審判期日到場」之原因,參酌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有關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方得科以罰鍰並拘提之規定,基於同一法理,亦必有正當理由足以預 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始得為之,所謂「正當理由」,須有一定之客觀事實, 可認其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不違背證人義務,例如因疾病即將住院手術長期治療, 或行將出國,短期內無法返國,或路途遙遠,因故交通恐將阻絕,或其他特殊事故, 於審判期日到場確有困難者,方足當之。必以此從嚴之限制,始符合集中審理制度之 立法本旨,不得僅以證人空泛陳稱:「審判期日不能到場」,甚或由受命法官逕行泛 詞諭知「預料該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庭」,即行訊問或詰問證人程序,為實質之證 據調查,否則即屬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另外林俊益老師刑訴下冊,頁255亦有提及。 謎之聲:panda兄,這會考說~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引述《miraculouss (輕飄飄飛上天)》之銘言: : : 在刑訴準備程序中(273-279),是否不得調查詰問證人與鑑定人? : : 若得調查詰問證人鑑定人,何以93台上2033判例謂276條應該嚴格其適用,否則無異 : : 架空言辭審理與直接審理原則? : ?? : 哪邊說276要嚴格適用 它不是說 "除" 依276以外嗎 : 應該是準備期日原則上不能調查證據,問證人 此點 要嚴格適用吧(即只有276情形例外) : 所以依276可以詰問證人; 甚至審判期日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還可以將審判期日轉換 : 為準備期日 訊問及詰問證人 : : 本問題之產生肇因於無實務經驗,煩請版上高手撥冗回答。附上判例: : : 93台上2033: : :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訴訟程序之進行,以當 : : 事人間之攻擊、防禦為主軸,法院不立於絕對主導之地位。為避免法官在調查證據以 : : 前,即對被告形成先入為主之偏見,及因被告之自白而為有罪之預斷,並符合無罪推 : : 定原則之理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外,審判長 : : 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又為使審判程序集中進行 : : ,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明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 : : ,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處理同條項所列各款,及同法 : : 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等規定之事項。故準備程序處理 : : 之事項,原則上僅限於訴訟資料之聚集及彙整,旨在使審判程序能密集而順暢之進行 : : 預作準備,不得因此而取代審判期日應踐行之直接調查證據程序。調查證據乃刑事審 : : 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所在;關於證人、鑑定人之調查、詰問 : : ,尤為當事人間攻擊、防禦最重要之法庭活動,亦為法院形成心證之所繫,除依刑事 : : 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情形者外, : : 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致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41.181
panda101:這我知道阿~也不算嚴格解釋啦 本來依文義就該如此不是嗎 05/14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