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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對法律的事情不是那麼清楚,若有觀念錯誤或說錯啥的,請告知 我想,在法律條文通過後,到正式實施這段期間,是一個模糊地帶 那如果有人犯了這條法律,那應該要如何界定呢? 這樣說可能還不夠明確,我這樣舉例好了 我們都知道憲法保障人權,人民有集會、請願的自由 而憲法在1月1日(?)通過,在12月開始實施(抱歉我忘記日期) 但是在1937年中間發生了六一慘案以及二二八事件 那請問,憲法尚未正式實施,但已經通過了,那我們可以說這兩個事件違憲、不顧人權嗎? 因為在我看來,這兩個是件處於模糊地帶,明明就通過憲法了,卻還沒正式實施 所以可以因為還沒實施,就不用遵憲顧人權嚕? 想問大家,這要如何解釋?抑或要怎去看待這樣的事情? 第二個問題,若有人可以提出看法,我會很謝謝你 孫中山先生當初制定的憲法精神,在我們歷經七次修憲後,請問有跟孫中山當初的旨意相去甚遠嗎? 我沒有任何的黨派色彩,希望大家不要帶有任何的色彩來解讀 請就事論事,不要摻入你的情緒 不好意思,我也不曉得這樣的問題是否適合在此PO,倘若不行請告知,我會自D 謝謝大家~ -- 我很想當正妹,但我知道很難 http://www.wretch.cc/album/thisistweet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75.251
lighthouse:看起來很像是作業…… 05/16 20:40
thisistweety:這是報告的一部分,老師沒有要求,只是我一直想不透 05/16 20:46
thisistweety:這模糊地帶要怎界定 05/16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