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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發經過說明: 父親向A借款,父親以開立支票數張作為還款依據, A並向父親要求房屋二胎定以及本票一張作為借款契約擔保。 後因父親財務有問題,故將房屋售出, 多次與A協商要求現金提前還款並塗銷設定,但是協商未果。 故由買主開立銀行本票, 以存證信函的方式要求A提領一張由房屋買主所開的銀行本票, 但A拒絕提領,並走入司法程序。 因為已經銀行本票提領至法院,故後來的支票即一一跳票。 過不久就收到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院的本票裁定。 █ 裁定理由內容如下: 一、本檢聲請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0年0月0日簽發, 簽發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 詎經提示上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我自己下載了抗告狀,並嘗試自己書寫。 █ 抗告理由大致如下: 抗告人000已於0年0月0日提出面額000萬元之00銀行銀行本票, 並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A提出清償證明, 及繳回十九張即將到期支票及其他經本人具名之債權證明, 並前來領取銀行本票。然A拒領。 抗告人000簽發本票交予A作為訂定借款契約擔保, 抗告人依法履行還款義務,A不得要求重複付款。 希望各位了解法律的版大能給予意見以及指正錯誤。 我有大略看一下民法,A的此行為似乎以有不當得利之情形, 但並不清楚可以哪個條例作為抗告依據,也希望能給予一點意見。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如果有哪裡為我未說明詳細之處,我可以在多補相關資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