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ROT:感謝~~我漏了一項再請教~如果是因繼承取得的財產是否也如2.說 05/18 19:49
→ DROT:的~不計入分配的婚後財產? 05/18 19:49
先不從條文上來看。而從法理上思考,先生的爸爸死亡是否是夫妻共同協力奮鬥與努力
後產生的結果?這樣可以體會法律條文背後的道理嗎?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140.119.135.21 (05/18 21:04)
→ lighthouse:1030-1條1項 繼承財產不計入分配 05/18 21:08
→ wjck00383:條文背後有深層意義的。發問者可思考一下才能充分理解之 05/18 21:11
→ Eventis:其實這也可以一併理解為什麼第2項要賦予法院減少或免除(其 05/18 21:40
→ Eventis:中的調整應解為只能減少,使最高得請求的數額為差額半數) 05/18 21:42
→ wjck00383:第二項我倒還沒遇過減免實例,E大可否說明一下呢? 05/18 21:48
→ Eventis:郭伯伯也沒有提,只說就因為屬於共同奮鬥努力,家事勞動等, 05/19 02:12
→ Eventis:基於同樣的理由如果對方沒有貢獻,好吃懶做游手好閒,就可以 05/19 02:13
→ Eventis:提出這項要求Orz 05/19 02:13
→ wjck00383:跟林伯伯提的遊手好閒、好吃懶做一樣。 05/19 02:23
→ wjck00383:實務上如有適用二項之例,我會好奇是發生什麼事情。 05/19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