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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HINI 去日本的行程要取消 但依規定是扣除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但旅行社業務以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為由 扣了近六成旅費 請問上述的第一項是指甚麼??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 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73.90
Eventis:甲方開始到一二三四五完. 05/20 22:00
depravity:簡單說就是實報實銷和那1-5旅行社可以自己選一種 05/21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