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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iy0223 (表哥)》之銘言: : 請問一下各位朋友,有一租屋處的鐵捲門損壞,本當應該要修理。 : 但是房東與房客互踢皮球。皆說是對方應該要修理 : 房東:東西是妳們用壞的,你們要修。(用到壞掉) : 房客:這東西應該是房東要處理的(年久損壞) : 但是房租契約上面有一條寫到: :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知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 : 致房屋損毀,應負賠償損害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 問題就在要如何判定是到底是"自然損壞"還是"過失"。 : 過失的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勞煩各位朋友了...^^ 謝謝 一、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 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準此,租賃 關係存續中,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理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二、其次,兩造之租賃契約雖有「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損毀,應付賠償損害之責」之 約定,但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中之修繕義務係強行規定,目的在 確保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能繼續提供合於他方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且保障經 濟上處於弱勢之承租人,故前揭契約約定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已屬無效。且前揭 規定僅載明承租人就房屋毀損有過失責任時,應付損害賠償之責,並無承租人有 修繕租賃物義務之約定,自無從據此規定排除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所應負之 修繕義務。是以,系爭房屋若確有毀損而須進行修繕之必要時,自仍應由出租人 負責修繕,出租人充其量僅得依民事損害賠償之法理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費 用。 三、且退步言,本件縱前揭租賃契約之約定有效,然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應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準此,本件出租人主張承租人就 系爭房屋鐵捲門之毀損有過失責任云云,自應由出租人負舉證責任。若出租人不 能舉證以實其說,法院自不得僅因出租人空言指摘承租人就鐵捲門毀損之發生有 過失責任云云,即遽為不利於承租人之認定。 以上是我的意見,僅供你參考。 -- 「我應該走哪一條路?」愛麗絲這麼問貓。 貓回答:「你想到哪裡去?」 愛麗絲告訴貓:「我不知道。」 貓回答:「那你怎麼走都是一樣。」 爵士咖啡旅行館 http://www.wretch.cc/album/trea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0.21.218
ciy0223:哇...好詳細。很感謝您的指教^_^)b 強力推!!! 05/22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