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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關於繼承債務修法後可溯及既往的條款, 請問我適用嗎? 1.我於民國73年出生,生母於民國77年與生父離婚, 因我的監護權歸屬生父與其同居,與生母至此未有聯絡。 2.生母於82年改嫁他人,並與其育有一女, 生母於88年又再與他人離婚。 3.生母於93年自殺身亡,因當時我剛滿20歲且不知其有債務, 未辦理拋棄繼承。 4.我於96年大學畢業,97年接到強制執行命令,被強制扣薪1/3, 因生母後改嫁所生之女目前未成年,且完全無法聯絡其同母異父的妹妹。 請問以我的情況,我適用可溯及條款嗎? 若是適用,因我與那同母異父的妹妹屬同輩分又連絡不到, 請問我該採取甚麼法律途徑自保呢? 感謝大家有耐心的看完我的文章,麻煩懂的人為我解惑,感激不盡,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24.57
Rhadamanthuz:因為立法院5月22日才通過繼承篇修正,總統尚未公佈 05/24 02:24
Rhadamanthuz:是否可以請原PO提供一下新修正的法條,供板友參考。 05/24 02:25
Eventis:法務部部內法律事務司關於民法修正的介紹有連結 05/24 03:04
Eventis:http://0rz.tw/cb2oW 05/24 03:05
bushman:最大敗筆是,收到強制執行命令時,未辦理拋棄繼承 05/25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