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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7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訴訟案件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裁判或 懲戒議決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限 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舉例: 若一公務人員已被判決確定有罪 (有期徒刑x個月 緩刑x年) 這樣機關向其請求返還訴訟輔助費用 是否還有討論空間?? 我的意思是 因其被判決有罪 是否就能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機關據此向他討錢? 還是說 有可能有這種情況: 因為他有"過失"所以被判有罪 但是此過失未達"重大" 所以機關據此不跟他討錢 有可能有這種情形嗎??? 問題若描述得不夠請楚 請多包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1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