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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網誌裡的影片未經同意, 被原封不動的放到新聞畫面裡, 影片內容是拍公共場所沒錯, 但攝影人是我,機器也是我的, 拍攝的東西雖然說是自然現象, 不過也算是我私有的財產吧? 不然的話,攝影大師照的自然美景, 為何不能隨便翻拍或引用呢? 新聞引用只說翻攝自網路, 我寫論文要引用也要寫明出版年份跟作者姓名, 難道說只因我照的是公共場所就可以不經我同意就放上新聞嗎? 新聞台報新聞算是營利行為吧,還播給這麼多人看, 我並沒有想要告新聞台啦(我想一定是有法律支持他們的行為), 也沒有想要賠償之類的東西, 只是想問問看,為何這樣是合法的行為? 影像不包括在智慧財產權裡面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212.154
Eventis:著作權法49,52,61條,但您可以要求要揭露著作人. 05/30 21:00
jetlin:了解,那我大概了解狀況了,謝謝Eventis^_^ 05/30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