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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關係個數與漏判漏未判決之間的關係有些疑問 再搭配上上級審的認定就有點混亂 有2個問題 想請教 1.關於判決主文的下法 : 在教科書上都有列表: 在全部事實已起訴 檢察官以一罪起訴, 法院也認一罪時 有區分一部有罪,他部無罪不受理或免訴 這時他部只要理由敘明毋庸另為無罪喻知 (實務判決稱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減縮 (80台上2703:基於審判不可 分之同一訴訟理論,其全部事實起訴者,受訴法院認為一部犯罪不能證明 或行為不罰時,僅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亦毌庸於主 文內為無罪之宣示,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縮減。) 這邊有個衍生的小問題 實務判決在講一部減縮文義上似沒特別作區分 但那在下述55年決議情形主文要分別喻知的時候 還屬於一部減縮嗎? ) 如果一部無罪,他部免訴或不受理者 "主文應分別喻知" (55年決議) 那為何在檢察官以"數罪"起訴的時候 法院認一罪的分類 教科書上都沒有作如上的區 分?只簡單講說已全部起訴所以要全部審判 (林俊益下冊p162 林鈺雄下冊p136) 我的猜想是 是不是檢察官只要以數罪起訴 不管法院認一罪或數罪 訴訟關係就有數個 所以就得要下幾個主文? 猜測依據 88年台上3319:國家對於每一單一性案件,均有一刑罰權,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以 數個單一性案件起訴,係對法院發生數個訴訟關係,法院審理終結, 自應依該訴訟關係之個數,在判決主文欄分別諭知審判之結果,始符 彈劾 (訴訟) 主義之原理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關於判決書程式 之規定。 2.訴訟關係消滅與否的認定 與 上級審認定之關連 關於漏判與漏未審判的區分 若加上與上級審的關連 就有點困惑了 通常我們會說 漏判與漏未判決的區分在於是否為單一案件(實體上一罪且二部皆有罪) 單一案件就是漏未判決 訴訟關係亦已消滅 ; 然後是否為單一案件以上級審認定為準 那假設檢察官起訴AB兩罪 法院認為是分別起意之數罪 不過漏未就B審判 那照上述 應該就B部分是屬於漏判 B部分訴訟關係未消滅 只能補判 那如果檢察官或被告 就A罪提起二審上訴時 如果二審法院反而認AB為一罪且二部皆有罪的單一案件 而認為B罪亦在上訴範圍時 這時候一審的B罪部分的訴訟關係消滅了嗎? 也就是會因為二審認為B罪亦在上訴範圍 而單一性與否之認定以上級審為準 因此一審雖認係數罪 但B罪的訴訟關係仍然認為溯及的消滅 因此一審是漏未判決嗎~~ 同樣的例子 一審法院認數罪 如果檢察官或被告 是就未審判的B罪上訴 本來B罪部分是屬於漏判 訴訟關係未消滅 只能補判不得上訴 但會因為二審法院認為AB部分 應該屬實體法一罪且都有罪的單一性案件 而溯及的認為一審屬於漏未判決 所以就B罪部分的上訴合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69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25.69 (06/01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