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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araquarius (等待)》之銘言: : 上星期簽了離婚協議書 上面記載了小孩從母姓 及監護權歸母 教育費等等 : 想請問版上大大,如果一直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是否就有轉圜的機會呢? : 有Google一下,就算簽了協議書,不登記仍是無效。 那上面附註的條款呢? : 只要離婚尚未有效,是否無條款就執行的要件。 以前也遇簽離婚協議書後不登記對婚姻效力的問題,故把相同解答重貼一次。 先講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382號判決曾採肯定說,以為在一方拒不申請時, 他方當然得提起戶籍登記的給付訴訟,請求立即履行。惟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894裁定採 否定見解。以為離婚未經登記,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故他方無提起離婚戶籍登記之 訴之法律依據。 嗣後最高法院75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否定說。理由是較符合立法理由的私益保障 意旨。民法1050條要求登記的重點在給當事人緩衝時間,若冷靜思考後認為不離婚較妥 適時,法律無必要強迫辦理離婚登記。 結論就是當對方仍在冷靜思考(賴皮?)拒不辦理登記時,婚姻仍然有效,且不能強迫 登記。如一方堅不登記,他方仍可衡酌情勢提出裁判離婚之請求。 話說子女從母姓,應該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5.21
lovedls:結論 就賴著不要登記 要離婚的話就重新簽一個吧 06/02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