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剛剛看八卦版說到這條法律,就去查了一下。 我想請問的是第一句,為什麼要在後面再加「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為什麼不直接寫「散布、播送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猥褻之文 字....blabla」 為什麼好好的一句話要把動詞分到頭尾,受詞放在中間呢? 有什麼特別的原因嗎? 對不起,我龜毛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5.221.6
Okawa:因為有些名詞不適合當某些動詞的受詞 06/02 21:20
Okawa:請問你如何使他人聽聞文字? 06/02 21:20
Okawa:請問你如何公然陳列聲音? 06/02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