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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在五月底要至日本關西(大阪 神戶 京都)旅行 五月中 日本關西地區突然爆發H1N1的大規模社區感染 故於出發前一周取消出國行程 但旅行社依據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第二十七條 (出國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要求小弟需要賠償旅費的百分之三十 但是看該契約的 第二十八之一條 (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內容為:有事實足以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安全之虞者,得解除契約。 提出解除契約的那一方,最多只賠償旅費的百分之五。 想請教各位法律界的高手 根據簽約的內容 我是否可以要求依第二十八之一條的契約內容賠償 而不是賠償百分之三十 沒有出國就已經很 ><" 現在還要賠償旅費 真的...... 多謝大家看完我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3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