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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間pub上班 算是bartender 我在三月初開始工作(算打工 因為我是學生) 但是我被欠了整整兩個月的薪水 一直到了五月中 才在另外一個員工去跟老闆吵了一陣才拿到薪水 那個時候就讓我很不開心了 之後 老闆居然開始找那個員工麻煩 然後最近又定了一個所謂員工守則= = 裡頭完完全全是對他們有利的條款 這下問題來了 問題一:這樣莫名其妙出現的員工守則 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啊 他們(老闆不只一個)在定這個規章的時候 也沒知會員工 找員工開會 所以我覺得那個東西應該沒有效用吧?? 問題二:我已經決定不做了 打算這個月中發薪日拿到錢也遞出辭呈 而且打算直接走人 不想幫他們做到找到頂替我的人(這樣應該沒有問題吧?) 不過問題又出現了 發薪日是發五月份的薪水 員工守則裡出現所謂離職要在一個月前提出 我擔心他們會拿這個當理由不發我六月這幾天工作的薪水 所以我想知道有沒有什麼法條能保護我的權益的 因為我真的做的不開心 想快離開這個鳥工作環境 麻煩懂法律的版友們幫我解答 我還是第一次打工遇到這麼機車的情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74.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