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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rkyle (靜靜的走)》之銘言: : 我在一間pub上班 算是bartender : 我在三月初開始工作(算打工 因為我是學生) : 但是我被欠了整整兩個月的薪水 一直到了五月中 : 才在另外一個員工去跟老闆吵了一陣才拿到薪水 : 那個時候就讓我很不開心了 : 之後 老闆居然開始找那個員工麻煩 : 然後最近又定了一個所謂員工守則= = : 裡頭完完全全是對他們有利的條款 : 這下問題來了 : 問題一:這樣莫名其妙出現的員工守則 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啊 : 他們(老闆不只一個)在定這個規章的時候 也沒知會員工 找員工開會 : 所以我覺得那個東西應該沒有效用吧?? 員工守則除違反強制規定(勞基法)或團體協約外 不論勞工是否知悉或同意 具有約束僱主與勞工效力 : 問題二:我已經決定不做了 打算這個月中發薪日拿到錢也遞出辭呈 : 而且打算直接走人 不想幫他們做到找到頂替我的人(這樣應該沒有問題吧?) : 不過問題又出現了 發薪日是發五月份的薪水 : 員工守則裡出現所謂離職要在一個月前提出 : 我擔心他們會拿這個當理由不發我六月這幾天工作的薪水 : 所以我想知道有沒有什麼法條能保護我的權益的 : 因為我真的做的不開心 想快離開這個鳥工作環境 勞工之預告期間準用勞基法第16條 工作三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須於10日前預告雇主 此僅為法定義務 未有罰則規定 雇主不得扣薪或不發在職證明 但還是建議預告一下 對下一份工作留下好記錄 員工守則所謂離職要在一個月前提出 因與勞基法規定有違而不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6.181
depravity:不過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這很容易大於10天薪水 06/06 15:47
depravity:扣薪.不給離職證明也沒罰則 員工不怕老板也沒在怕 06/06 15:49
Eventis:勞基法70條有規定要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啊Orz 06/06 16:01
Eventis:而且勞動類函釋例多有對工作規則是否得訂立某項條款作准否 06/06 16:02
Eventis:的回覆,資方並沒有絕對片面的訂立權. 06/06 16:02
Eventis:參見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可知,此並非雇主單方面之權限. 06/06 16:07
Eventis:如要點9之附表之各注意事項. 06/06 16:09
Eventis:或如80年台勞動一字第27545號函"勞動條件係由勞雇雙方協調 06/06 16:13
Eventis:之約定,雇主欲變更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 06/06 16:13
Eventis:件,仍請與勞方協商之。" 06/06 16:13
mrkyle:所以說我一定要十天前遞辭呈 才不會被要求損害賠償?? 06/07 17:13
rogerkid:資方也要證明有沒有損害吧??? 不過如果法官大人認為終止 06/13 01:16
rogerkid:勞動契約無效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 06/13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