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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0152286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責任制沒加班費是否有違法? : 時間: Wed Jul 23 20:19:50 2008 : : 查了一下勞基法第84-1條關於責任制的規定如下: :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 及福祉。 : : 但是勞基法第24條如下: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 上。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 以上。 :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 倍發給之。 : : 而對責任制的規定並沒有提到受24條限制 : 那請問沒加班費究竟有沒有違背24條?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59.66.189 : 推 jacob317:有!不過責任制加班費的問題,涉及加班,也就是延長工作時 07/24 05:54 : → jacob317:間的定義與計算,關於這部份,請注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07/24 05:55 : → jacob317:第20條之1但書的規定,是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的部份。 07/24 05:56 : → hotwingking:是什麼工作啊?為什麼是責任制?有無經主管機關核備? 07/26 04:33 : → t0152286:工作是科技公司研發部的助理工程師,寫程式的 07/27 20:28 最近公司一直要求加班…不加班即會對你做personal review(意思即是…performance↓) 星期一~五正常上班日,每天幾乎都從早上九點半做到晚上十點 跟老闆反應無效,扣掉中午跟晚餐各一小時吃飯時間,每日工時約十小時 從三個禮拜前上頭長官頻頻寄信要求六、日配合至公司加班 查閱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但書的規定 似乎這些要求都是不合理的 是否可以採取什麼行動爭取自己的權益 ps.公司規定於六、日加班者可申請補休一天,但是本人在爭取該項權益時,主管以: 我們部門沒有follow這樣的規則而被打回馬槍,存有對話紀錄。另要求六、日加班 部份有郵件佐證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 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 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第三十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相關罰則】§79 第二項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 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 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項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 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十條之一(工作時間變更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 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7.1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