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訂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二節節名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條文;
並修正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
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千一百
六十三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條文,業經總統於98年6月1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號令公布。
2、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條之一條文,業經總統於98年6月
1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91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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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訂定施行日期 應自98.6.12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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