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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ushunova (她的驚喜.我們的秘密)》之銘言: : 我是幫我同學代po的, : 他爺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過世, : 留下了一些地,但屬於畸零地, : 這些土地是爺爺在民國八十四或八十五年取得,(確切年份我同學不清楚)。 : 爺爺有九個小孩,我同學是老六的小孩, : 老六不幸於今年三月過世。 : 今天老四老五就突然說, : 我同學家所蓋的房子已將阿公名下農地可以蓋的農舍坪數用掉, : 導致他們之後所分到的農地無法蓋房子, : 叫我同學家給他們一個回覆。不是給他們錢,不然就是把土地上面的房子拆掉。 : 而且當初老六蓋時, : 是經過我同學爺爺也就是他父親同意的。 : 而土地目前還是登記在爺爺的名下, : 九個小孩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 因為我同學手邊沒有權狀,所以不知道到底用了那些農地多少的面積, : 很多事實弄不清楚, : 所以這邊有兩個點想請問各位先進大大, : 第一:本案的爭點在哪裡?事實部分有些需要釐清、補充? 事實部分: 土地這部分的遺產怎麼分割的的確定了嗎 ? 老四五確定分到房子座落的農地嗎 : 第二:我同學有什麼規定可以主張,確保自己家的房子不要被拆? 如果確定老四五 分到房子上的農地了的話 1.以共有關係來說: 一般來講 共有土地分割後 分割前原本擁有房屋的共有人 若和分割後得到該房屋座落的土地是不同共有人時 分到土地的共有人可以請求拆掉原來共有人上面本來有的房屋 這大概是實務上穩定的見解了 參看以下裁判要旨 裁判字號: 71 年 台上 字第 1482 號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一) 按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固有使用收益之權,惟此項權利 ,因共有物分割,共有關係消滅時當然隨之消滅,而僅得就其分得 部分為使用收益。 (二) 按分割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於分割前,在地上有建築物,法院為原 物分配之分割時,如將其中一共有人之建築物所占有之土地,分歸 他共有人取得者,他共人本於其所有權,得請求除去該建築物 所以 單就共有(因繼承共有)後分割這方面來說 沒得主張 2.以繼承關係來說: 不過 這個案子和一般的共有有一個差別 也就是因繼承而來 所以還可以有另外一個主張 就是主張繼承人繼承所有的債權債務---也就包含了繼承當初爺爺容許房屋存在的契約關係 所以各繼承人 繼承負有容許房屋繼續存在的債務關係 所以分到地的老四五,應該也負有容許房屋繼續存在的義務 3.容許房屋存在的契約性質與容許的期間 可以猜想,當初爺爺一定也沒有收錢 所以 應該對土地就是一種使用借貸 以建築房屋 的契約 而且猜測應該也沒定期限 那這邊涉及 借貸未定期限的話 "可不可以隨時終止" 然後主張拆屋還地 參照民法470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I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II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就涉及如何依本借貸的目的 定借貸的期限 可以主張應該是要用到房屋的存續期限為止 當然 如果能協商解決是最好.. 因為如果真要拆的話 老四五把土地先賣出去 第三人就不受契約拘束 那就還是可以主張拆屋還地 到時再賣回來XD 所以 僅量和平解決囉.. : 感謝各位熱心的版大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04
shushunova:謝謝!! 06/12 18:45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25.104 (06/12 18:53)
shushunova:不過我自己覺得我同學的問題,尚有部分牽扯到農地建築 06/12 18:52
shushunova:農舍使用面積的問題,所以整個事實不是很單純,還是謝 06/12 18:53
shushunova:謝您!! 06/12 18:53
panda101:農地面積那個應該主要是涉及老四五的利益(也就是為啥想拆 06/12 18:56
panda101:房的動機)跟房屋能不能存續 跟一般情況應該沒兩樣~~ 06/12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