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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王澤鑑老師的民總p.580的說明 感到有一點點奇怪 題目是說 時效到75/08/17消滅 但在75/08/16決定起訴 可是當天遇到颱風 公私機關停止辦公3天 這樣的話 停的應該是8/16 8/17 8/18 這三天才對呀 因此時效中斷的事由 應該在8/18就結束了才對 這樣的話 依民法第139條 不是應該到9/18 請求權就罹於消滅時效了嗎???? (因始日不計入~所以8/18不算~應該是到9/18時效就完成了) 以上是我的一點點看法 不知道是哪邊有謬誤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7.165
Eventis:既然都寫了18號還停止上班,18號當天妨害事由哪有"消滅"? 06/13 12:44
Polyphemus:謝謝^^ 06/13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