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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pla1017 (二十四橋明月夜)》之銘言: : 公務人員保險法之公務員定義依據該法第2條規定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為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 :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準用本法規定」 : 而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定義依該法第24條規定 : 「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一個是有給人員,一個是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 怎麼看好像都是受領國家薪水的人 : 有何不同? : 教師有包含在公務人員保險法內嗎? : 感謝指點迷津~   我國憲法與各項法規對種種之公務員概念,範圍廣狹不一,難以一概而論。   一般來說以刑法及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定義最廣。公務員保險法次之。公務員服 務法再次之。更狹義的還有還有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立學校教師適用公務人員保險法、教師法。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 保障法。私立學校教師則非公務員。   如對此有興趣可參閱陳敏,行政法總論第五版,頁1161以下。以及釋字308 號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5.21
ccpj:現行刑法的公務員定義已經比國賠法的狹義了 故目前國賠法最廣 06/15 20:00
wjck00383:謝謝補充。 06/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