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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大家有關事實上契約的問題 1.「假設一個六歲男孩自行買車票北上,途中一名婦女送他五千元,這名男孩因為肚子餓, 便去買了一個便當來吃。」 請問要如何用事實上契約理論解釋這名男孩的行為? 或者說,在事實上契約中,這名男孩的行為是否有效? 2.一名十八歲的女孩私自去餐廳打工,兩個月後,她爸爸知情了,生氣的向老闆拒絕。 要如何用事實上契約解釋這個例子呢? 或者說,在事實上契約理論下,這名女孩的打工是否成立? 而她爸爸的拒絕又有沒有效果呢? 可否請大家幫我想想看可以如何回答呢? 謝謝大家! 在此叩拜以示謝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24.207
lighthouse:作業請自己寫喔 06/15 21:09
lovewait:你小時候去雜貨店買糖吃就事實上契約有沒有效? 06/15 21:57
lovewait:未成年有沒有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拒絕有無效? 想想答案吧 06/15 21:59
flypei:我知道未成年限制行為能力,可是那是中華民國的民法規定, 06/16 00:07
flypei:與事實上契約的定義感覺上南轅北轍,因為事實上契約理論說 06/16 00:09
flypei:行為動作完成,契約即達成,所以以上的行為就都成立囉? 06/16 00:10
flypei:可是我很怕是我的觀念完全錯誤,所以才想問問大家的意見。 06/16 00:10
depravity:妳可以先把你的答案寫出來再問 @@" 06/16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