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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二一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非告訴乃論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 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追溯期10年 剛剛查的 應該沒錯 性奴 有沒有涉及傷害 說要拿去賣 等等罪證不好舉證了 不過有小孩簡單多了 小孩年紀回推在驗DNA 不過這部份只能以小孩年紀作為未滿14或 16以下14以上 的裁決標準 如果小孩回推已滿14證據就到這未滿就 科科 對方不相信的話可試試看看 不過把握時間就是了快到了 ※ 引述《layil73 (WII.PS3.X360.NDSL.PSP)》之銘言: : 最近聽一個女生在聊他自己的事情,她有個男友,算是她的初戀 : 12歲就被他做了,可是她們同居的時候,男生只把她當性奴在看待 : 有了小孩子,還說不是他的!!!還說她出去賣,拿錢回家 : 真的很可惡,她想跟男生分手~可是男的不肯,一直騷擾她, : 而且還揚言攻擊她,可惜我那個朋友簡訊都刪了,沒辨法告她恐嚇罪 : 而且男的還一付不怕女生去告他12歲就被他做了的事, : 我在想,如果真的爆出來,她己經19了!~有跟她同居過, : 這樣還有辨法告的成12歲的公訴罪嗎? : 那如果他在電話中承認呢~!這樣算是証明嗎? : 因為男生一付不怕的樣子,他大概是不知道罪有多重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89.102
Rhadamanthuz:為什麼今天這個板提問的文都這麼重鹹? = =" 06/16 22:31
a386036:好像有點歐 06/16 22:53
hcya:追溯時效不只十年喔,要不要再查一次?^^ 06/17 00:16
a386036:OK 感謝 06/17 00:22
Okawa:追『訴』 06/17 01:51
depravity:未滿14(16)歲是在95.07.01以前的事情 舊法是10年沒錯 06/17 10:51
hcya:本文說的221,最重刑是無期徒刑,舊法時效20,新法30年;就算 06/20 01:08
hcya:是不構成凌虐,而論以227條第1項之罪,時效也是一樣。舊法怎 06/20 01:08
hcya:麼會是十年呢? 06/20 01:09
depravity:我從原文看 看不出強制性交認為該用227 因罪疑惟輕 ^^" 06/20 03:31
depravity:畢竟"同居"原則上該推定兩相情願吧 ^^" 06/20 03:34
hcya:227I最重刑是十年徒刑,時效也是舊法20年新法30年耶~ 06/20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