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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1163 不得主張限定繼承的利益 那如果此時拋棄繼承 以躲避必須繼承的債務 可以嗎? 如拋棄繼承無效.. 是根據哪個法條.. 一個蠻急的問題 如有賢達能救 感激不盡<(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8.131
pangenian:不行; 沒任何法條(或1163) 通說就是說依1163意旨不行 06/17 00:06
Eventis:不過這個應該跟通說的問題不太一樣,這應該是限定以後隱匿, 06/17 00:32
Eventis:被揭穿以後又想主張拋棄@@a 06/17 00:32
Eventis:不過結果應該還是一樣用1163,只是論理上感覺怪怪的@@a 06/17 00:41
Eventis:是說書上也是在談論1163的時候談到不得再行主張.....@@a 06/17 00:42
pangenian:樓上,我的印象是 如果已經主張要限定繼承後 就不能再主 06/17 11:11
pangenian:張要拋棄=.=(即也不會有限定後隱匿 能不能拋棄的問題) 06/17 11:12
Eventis:三人共著裡面用字的寫法是應該不生這個問題. 06/17 16:20
Eventis:有一種情況是它人限定繼承,效力擴張及於其它繼承人; 06/17 16:21
Eventis:這個情況就是台高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第7號提案,審查結果 06/17 16:28
Eventis:採肯定說,其雙方意見中亦提及多數學說亦採肯定說. 06/17 16:29
balabalaindo:嗯 應該不衝突 所指的限定後不可再拋棄 是指聲請的 06/17 17:30
balabalaindo:那位~~效力所及的仍可 06/17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