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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我有去找到起訴狀了 裡面內容大致上是 有個人A告我們無權占有 並請求賠償 我外婆在民國60年向友人購買房子 據說是跟人家買權力 只有地上物的使用權 沒有土地的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為某B 這塊土地用了好幾十年 原地主都沒有來要求返還 或是要求租金之類的 我們不確定B是否知道我們使用他的土地 然後今天接到法院通知 起訴狀上面寫 A在94/3/18購買下那塊地 在今天之前我們完全不知道 他控告我們在上面搭鐵皮屋是無權占有 要求賠償將近60萬 補充一下, 被告是我的母親 但我跟我母親的戶口早在92年1月就已經遷離 而且我們也沒住在那裏 那塊土地上只有一間沒人住的鐵皮屋 但我外婆的戶籍還在那裏 想請問我們有甚麼樣的權力可以主張呢? 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38.58 ※ 編輯: cynthialee 來自: 115.43.238.58 (06/17 12:40)
kirilenko47:那原PO的外婆是否有去地政機關登記設定地上權? 06/17 19:49
kirilenko47:接著原PO外婆設定地上權的債權契約是否有約定期限? 06/17 19:50
kirilenko47:我想現在A也不是想要用那個土地,如果他想用應該是訴 06/17 19:58
kirilenko47:請拆屋還地吧? 06/17 19:58
應該是沒有去登記地上權 我媽是說外婆的友人要搬家 所以就把房子以一萬元賣給我外婆 然後就一直用到現在 那塊土地也才13平方公尺 而且從他買下來到現在已經過了4年 為什麼過了4年才告我們 而不是一買下就要求我們拆除 這點令我很困惑="= ※ 編輯: cynthialee 來自: 115.43.238.58 (06/17 20:48)
kirilenko47:沒登記那就真的沒有土地使用權源了,有可能構成不當得 06/17 21:00
kirilenko47:利,至於為什麼四年才訴請返還不當得利這你可能要問他 06/17 21:04
kirilenko47:但是在法律上他四年才行使也並無不可喔 06/17 21:04
kirilenko47:我納悶的是他如果要要回去應該要以民法767條為請求權 06/17 21:05
kirilenko47:767是要你拆屋還地,179不當得利是要你返還相當於使 06/17 21:06
kirilenko47:用土地之利益,一個是要你拆、一個要你給錢 06/17 21:07
kirilenko47:他只請求你給錢,那給了之後還是無權占有 06/17 21:07
kirilenko47:他真要一次拿回去應該兩個都主張,怎麼會只主張其一? 06/17 21:08
這我也不知道 起訴狀上面的案由只有"返還不當利得" 內文也沒提到要我們拆除...... ※ 編輯: cynthialee 來自: 115.43.238.58 (06/17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