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ventis:如果只是考土地法規,那應該只要注意34-1及土地法第三十四 06/17 16:54
→ Eventis:條之一執行要點即可.至於繼承登記,繼承人皆可為全體繼承人 06/17 16:54
→ Eventis:辦理繼承登記,在此並不是問題. 06/17 16:55
※ 編輯: Joan037 來自: 219.71.220.126 (06/17 17:13)
→ Eventis:34-1為債權效力非物權效力....(以下略) 06/17 17:35
→ Eventis:至於登記實務上要求要出具的其它書證部份,這就是為什麼第 06/17 17:39
→ Eventis:一推要說"只是考土地法規" 06/17 17:39
→ Eventis:此外這題考點顯然集中於34-1適用上的問題,故顯然繼承登記 06/17 17:41
→ Eventis:毋庸深究,蓋未完成繼承登記不得更為處分,顯然此非題意所欲 06/17 17:42
→ Eventis:探求之處. 06/17 17:42
→ Eventis: ^^^^^^^^^^^^^^^^^^^^^^^^^^(民法759) 06/17 17:49
→ Joan037:感謝高手相救:D 06/17 18:00
→ Eventis:上面一連講了三個顯然,重讀才發現語氣非常不通順Orz 06/17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