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ventis:應該比較切中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沒有無罪推定原則,採有罪推 06/18 23:54
→ Eventis:定,則檢察官縱使什麼都不證明,被告也是有罪,即被告需證明 06/18 23:54
→ Eventis:自己無罪以推翻有罪的推定. 06/18 23:55
→ Eventis:而即使被告受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保護,其仍可任意性地自白認 06/18 23:57
→ Eventis:罪,仍有證據能力,只是不得作為判決的惟一證據(156II) 06/18 23:58
→ Eventis:且不自證己罪的保護客體僅及於供述證據(參見王兆鵬老師,不 06/18 23:59
→ Eventis:自證己罪保護之客體,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5期,pp.67-pp.75) 06/19 00:01
→ Eventis:與文內的效果似乎有一些差距. 06/19 00:01
→ Eventis:但是不自證己罪(積極事實)與不自證無罪(消極事實)亦同. 06/19 00:31
→ Eventis:同時舉自白是在於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有可能大大減輕,有可能 06/19 00:32
→ Eventis:在這種狀況檢察官幾乎不用"找出證據". 06/19 00:32
→ junnov14:感謝R大E大的指導 小弟獲益良多 06/19 00:36
→ Eventis:e.g.指認+自白,不過形式上還是有提出,所以還是有差距. 06/19 00:37
→ Eventis:耍賴的話就補強交給法官職權調查好了......(逃) 06/19 00:38
→ Eventis: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美加對於美洲反腐敗公約拒絕的理由明示 06/19 01:07
→ Eventis:為無罪推定啊@@a 06/19 01:07
→ Eventis:箭頭根本不成立,因為是獨立的論述. 06/19 01:17
→ Eventis:1)文內內容相當於無罪推定;2)即使貫徹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 06/19 01:18
→ Eventis:上開案型不符文內描述之情況. 06/19 01:18
→ Eventis:而以財產來源不明罪(有罪推定)案型的例子更可說明,當拋棄 06/19 01:20
→ Eventis:無罪推定原則時,縱使仍然貫徹不自證己罪原則(任何人不得強 06/19 01:23
→ Eventis:迫下作出對自己不利之陳述),被告卻仍然需證明自己無罪. 06/19 01:24
→ Eventis:(強迫其作出對自己"有利"之陳述) 06/19 01:24
→ Eventis:另,之所以提到前述不自證舉罪的局限,在於被告仍有不受不自 06/19 01:30
→ Eventis:證己罪保護的內涵,如當庭的表現,態度,情緒反應,言辭相合或 06/19 01:41
→ Eventis:矛盾,皆可為心證之支撐,就結果上亦強迫被告為對己有利的舉 06/19 01:43
→ Eventis:止. 06/19 01:43
→ Eventis:那,不自證己罪只是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06/19 01:51
→ Eventis:所以原文所提的東西並不是不自證己罪. 06/19 01:51
→ Eventis:這樣應該比較欠缺哲理....(逃) 06/19 01:52
※ 編輯: junnov14 來自: 114.43.233.102 (06/19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