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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        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據此,倘當事人間簽署質權設定契約書,       約定合意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但是質物所在地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是否可以用合意管轄來排除非訟事件法第72條的規定, 逕將聲請狀,送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4.100 ※ 編輯: hinatayui 來自: 220.133.14.100 (06/22 10:29)
ISP:不行 因為非訟事件法沒看到合意管轄的規定 你們契約上面寫的 06/22 17:20
ISP:應該是指如果將來因為這個契約涉訟 合意管轄法院為台北地院 06/22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