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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小九(男,民國66年6月6日生,身分證字號A123123123,住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手機電話0922022022) 向蔡小英購買一部汽車,於民國97年12月1日簽發一紙本票給蔡小英,票面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到期日為同年12月15日。 蔡小英收到該本票後於同年12月3日又將該票背書轉讓給蘇阿昌,蘇阿昌再於12月8日背書轉讓給謝阿廷。 謝阿廷(男,民國55年5月5日生,身分證字號A111222333,住台北縣淡水鎮中正路9號,手機電話0933033033)。 謝阿廷於本票到期日前往票載付款地, 擬向馬小九提示請求付款,不料該地點早已人去樓空, 謝阿廷氣憤難平,想到法院去聲請對馬小九強制執行, 我有空白狀了 只是聲請人 跟債權人的個資的↓ 送達代收人: 這個債權人嗎? 送達處所:是寫馬小九的管轄的法院嗎?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元,並自民國○○年○月○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利率是以幾%呢?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債務人○○○簽發○○年○月○日面額新台幣○○○元、付款人為○○○、票號○○○號的支票一張,交付債權人。未料屆期該支票經債權人提示,竟不獲支付。債務人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請問票號是???本票上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7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