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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1條專論輕罪易科罰金,其中第一項但書這樣說: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釋字662號理由書也說,承審法官可以判決「不得易科罰金」, 就算法官判決「得易科罰金」,執行處檢察官也能酌情裁定「不准易科罰金」。 簡單地說,決定能不能易科,是承審法官、執行處檢察官的職權範圍; 如果他們認為「非關不可」,那就還是要關,不是一定可以易科的。 ※ 引述《ntjhs20302 (砂砂)》之銘言: : 這幾天看到新聞有公佈這項 : 阿姨很高興的去法院 看守所問遍遍 : 不知道是南投偏僻還是太涼 : 都沒有什麼動作 : 還說南投看守所沒有一個通過申請 : 有看到當事人有簽申請書 : 檢察官上面寫不准 : 當事人犯的是兩項地下賭博罪 : 已經先繳了一部分的錢 : 還有四個月法官跟檢察官不給使用易科罰金 : 所以需要進去受刑.. : 可是我看到台北有釋放了 : 請問是南投看守所的承辦人員偷懶 : 還是那項申請很嚴格? : 拜託懂得人回答一下 : 拜託拜託拜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91.152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40.113.191.152 (06/23 16:06)
ntjhs20302:謝謝你 阿姨看了新聞後超高興 所以來這請教 06/23 19:47
JackeyChen:我比較龜毛一點XD 第三行是不是應該修正為 法官可以判 06/23 22:11
JackeyChen:超過6個月就不會有易科罰金問題..這是我對此解釋的理解 06/23 22:11
lighthouse:不是 41條1項但書就是答案 六個月以下也未必可易科罰金 06/23 22:17
JackeyChen:樓上是回我嗎 ?? 06/23 22:17
Eventis:J大的龜毛應該是指24年院字1356號解釋,檢察官與被告皆有權 06/24 00:05
Eventis:聲請法院裁定. 06/24 00:05
Eventis:不知是也不是@@? 06/24 00:09
ntjhs20302:請問有辦法再提出一次申請嗎? 06/25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