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t0312:頭推get 06/24 23:50
→ shomap:不知 06/24 23:51
→ dt0312:sorry 老大但我真的不知道ˊˋ~ 06/24 23:51
推 waydi: 雖然依情理是直接證據 但被排除證據機會高...(?) 06/24 23:53
→ irvinglove:去警局備案試試? 06/24 23:53
推 cillian:可以轉去生活法律版問問看 06/24 23:53
→ waydi: 你這件裝潢案是民事吧 恐嚇是刑事 法院會要你另外申告 06/24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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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0.6.42
推 Rhadamanthuz:如果是刑事恐嚇罪 是直接證據 可請法官當庭播放 06/25 00:10
→ Rhadamanthuz:若真的要告 可以調閱一下監視錄影器畫面是否有錄到.. 06/25 00:11
→ Rhadamanthuz:自己的人身安全要多小心 可請轄區員警給予必要之協助 06/25 00:18
→ design0606:謝謝R大的推文 06/25 00:20
推 hcya:停車場是公開空間,錄音並未違法,證據能力沒有問題。 06/25 02:14
推 lovedls:警局或按鈴皆可 可當直接證據 不會被排除 06/25 17:10
→ lovedls:不過跟市不是公開空間無關 縱使公開空間也不能竊錄他人談 06/25 17:11
→ lovedls:話的內容 這情形是因為對方的談話是向你表達 所以才不構成 06/25 17:12
→ lovedls:竊錄 06/25 17:13
推 hcya:通訊一方錄下談話是不違法的原因(但也有爭議),而公開空間也 06/25 20:24
→ hcya:是不違法之判斷標準,如通保法第3條引入之「合理隱私期待」概 06/25 20:24
→ hcya:念,或刑法315-1「非公開」要件。不要這麼快否定別人。 06/25 20:26
推 lovedls:刑法315-1非公開 指的應該是活動 言論 談話 非指場合的非 06/26 15:44
→ lovedls:公開 縱使在餐廳等公共場合 如談話當事人無欲使人聽聞談話 06/26 15:46
→ lovedls:內容 而行為人仍竊錄 仍得該當 06/26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