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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手機遺失後,始獲人並未告知或送交警局,這樣可以告始獲人侵佔罪會成立嗎? 2.如果今天中午始獲手機,而下午1~6點須上課,所以並未立即送交警局, 但也沒立即連絡失主,並打算有空再送交警局, 這樣始獲人被提告侵佔罪或侵占遺失物罪會成立嗎? 3.同例2若今日遺失(忘)物為筆電.翻譯機等並無失主聯絡方法, 始獲人怕電子商品易碰損而帶回,並打算隔天送交警局, 若失主當晚得知始獲人但並未連絡始獲人而直接提告侵占會成立嗎? 4.若失主遺失(忘)物現場有監視錄影器,錄到拾獲人身影, 拾獲人欲在隔日送交警局,但在尚未送交前已被失主報警, 這樣提告侵占罪會成立嗎? 5.如果走在路上,掉了手機(遺失物),發覺後回現場, 發現剛被拾獲人撿到,但因拾獲人要求驗證是否為手機本人, 而未立即歸還,並請失主提出證明,而失主無法立即提出證明 失主可否告拾獲人意圖侵占? 例1是失主立場 例2是拾獲人立場 若拾獲人得知失主後有意歸還是否告訴仍會成立? 其實這個是我最想問的兩個 1.若失主手機遺失後,拾獲人並未有送交警局之意圖,並拆解手機研究毀損有主物 並丟棄有主物,失主尋獲後,不知道拾獲人是誰,該怎麼提告。 2.若失主手機遺失後,放在拾獲人機車上,但拾獲人心急回家,立即開摩托車箱, 導致手機掉落地面毀損,若失主看見此情況可以告拾獲人什麼罪名嗎 拾獲人是否有負責賠償損壞之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57.233 ※ 編輯: john0227 來自: 203.77.57.233 (06/27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