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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egalTheory 看板] 作者: maze777 (無名的移民者) 看板: LegalTheory 標題: [問題] 八卦版上說的 客人玩「大冒險!?」弄到跟服務生吵架 時間: Sun Jun 28 23:57:17 2009 http://www.wretch.cc/blog/shivaeye/30958797#comment263420045 由這篇文章來看 各位認為 這幾個大學生可能遭到什麼法律制裁 依我個人的觀點來看 這幾個人可能犯了 妨礙別人自由行為 以及公然侮辱 之類的法條 1. 服務人員的服務項目,在店裡都有規定,甚至也有些不成文的規範 很明顯的,服務人員已經告知他們「唱生日歌、幫跑去7-11買東西 、讓你點餐又退 退了收好食材又說要點、要求點名這位服務生來服務 等」 這些依常理來講,不可能是單一營業場所的服務生的服務項目, 也就是服務生明確的制止這些行為的時後,他們還是要求,依照權勢(他們 是客人已經付過錢)來脅迫服務生去作服務項目以外以及服務生不願意作的事情 是否已經違反的 妨礙別人自由行為的法條? 2. 結帳時那桌一直鬧我的客人一臉姍笑,就是那種"達到目的"的感覺 還指名要我結帳(好 我結)被我破口大罵的那個客人把我的名牌往我身上丟 還拿了一疊名片走,說是要跟店長說 我的服務態度極其惡劣 像這段描述 將個人名片拿起然後往他身上丟 是否有涉及公然侮辱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2
RobertAlexy:你po錯地方了 你應該去law版 06/29 00:03
RobertAlexy:而且我國並無 『妨礙別人自由行為罪』 06/29 00:04
-- 有圖有真相...... http://www.pixnet.net/album/maze777/891406 聽說現在不能說的秘密很流行....說出來會死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2 ※ 編輯: maze777 來自: 59.114.4.2 (06/29 00:13)
jsports1:「我國沒有妨礙別人自由行為罪」? 304不就是了 06/29 01:17
jsports1:不過文中行為人沒有以強暴脅迫為之 不成立本罪 06/29 01:17
jsports1:至於公然侮辱 就文義上也許符合 但程度實在很輕微 06/29 01:18
jsports1:實務上應該不會起訴 06/29 01:19
RobertAlexy:那叫強制罪啊 哪叫妨礙別人自由行為罪 06/29 23:12
jsports1:罪名是隨你叫的 法條本身並沒有正式的名稱 愛叫啥都行 06/30 00:44
jsports1:重點是構成要件的內容 304條的本質就是妨礙他人的自由 06/30 00:45
RobertAlexy:304本質是妨礙他人自由 Orz 06/30 02:15
RobertAlexy:最好強制罪是隨便叫的 06/30 02:15
jsports1:304條的本質不是妨礙他人自由的話 那會是什麼? 06/30 02:26
jsports1:基本上法典上加註各條文的名稱 只是方便記憶 法條本身 06/30 02:27
jsports1:是沒有正式名稱的 例如302條 有的書是寫私行拘禁罪 06/30 02:31
jsports1:有的書是寫剝奪行動自由罪 06/30 02:31
jsports1:以原文而言 你說我國沒有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罪 這樣的說 06/30 02:32
jsports1:法 難道不會讓原PO認為「妨礙他人的行動自由」不犯罪? 06/30 02:33
jsports1:事實上這會犯罪 只不過必須另符合以強暴脅迫為之的要件 06/30 02:33
Okawa:說真的 當專業名詞導致溝通障礙時 專業人士應該承受不利益 06/30 13:53
Okawa:台大某王老師說得好 法律人何必聽到過失殺人就急著糾正 06/30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