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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 三人皆在本票(假設一千萬)上簽名蓋章,其共三筆土地提供擔保設定 (三人有合約載明三人中 乙 丙負責清償此筆債務) 債權人可否針對一人(乙) 或兩人(乙 丙)之所有土地(公告市值超過一千萬)對其總額 進行強制執行拍賣? 或是一定要三人土地一起拍賣才可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不會受損?? 總言之就是債權人賣掉兩筆土地就可以收回債務 並仍保有一筆土地債權 請問債權人可否這樣切割拍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9.158
BGlala:請詳閱 連帶債務的法條就可以解決你的問題了 07/04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