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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今天戴爾為舉例 網售系統其實是由戴爾廈門處理 戴爾台灣只是負責出貨 那麼是否戴爾台灣可以說他只是善意第三者, 要告請告戴爾廈門? 照這樣來看, 一個全球性企業是否將自己切割的越零碎, 再將功能分散, 就能迴避法律風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26.29
Rhadamanthuz:1.DELL是一間跨國、全球性的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04 10:59
Rhadamanthuz:2.依照國際公約、公司法理論,DELL只會有一個總公司 07/04 11:01
Rhadamanthuz:2.在其他國家所設立之機構則為分公司或代辦處..etc 07/04 11:03
Rhadamanthuz:4.外國法人之國籍:有準據法說、住所地法說、控制說 07/04 11:05
Rhadamanthuz:5.一個跨國企業不會把法律風險設在司法裁判不穩地區 07/04 11:06
Rhadamanthuz:6.這個案子.臺灣法院具有管轄權,可能是臺北地院管轄 07/04 11:08
Rhadamanthuz:7.問題點會在於:若事涉外,我國法院要選何國法裁判 07/04 11:12
Rhadamanthuz:8.我國法律當然對我們國民最有保障,但不是說用就用 07/04 11:13
Eventis:說到這個我就想到海商法77就是赤裸裸的國民保護條款XD 07/04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