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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xfe (喇拉把拉)》之銘言: : 甲 乙 丙 三人皆在本票(假設一千萬)上簽名蓋章,其共三筆土地提供擔保設定 ^^^^^ 這是關鍵字 ^^^^^^^^^確保債權 : (三人有合約載明三人中 乙 丙負責清償此筆債務) : 債權人可否針對一人(乙) 或兩人(乙 丙)之所有土地(公告市值超過一千萬)對其總額 : 進行強制執行拍賣? : 或是一定要三人土地一起拍賣才可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不會受損?? : 總言之就是債權人賣掉兩筆土地就可以收回債務 並仍保有一筆土地債權 : 請問債權人可否這樣切割拍賣? 對任何一人都可以行使追索權 不太懂你的意思 一旦執行拍賣抵押權歸於消滅 甲乙丙的土地都可供拍賣以抵償 他們三人的合約並不能對抗債權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37.239
lighthouse:主要問題應該是民法875~875之4吧 07/04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