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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甲與乙合建房屋,後因金錢糾紛,於88年乙簽下借據欠甲50萬元, 並以A地設定最高限額50萬元的抵押權給甲 此後,乙行蹤不明 甲因A地價值不高賣不出去也沒有去實行抵押權 98年6月底桃園縣政府寄通知說要徵收A地~現公告30日 徵收後A地上面的抵押權就消滅 補償金總共約132萬元 但要債權人與債務人自行協議補償金之分配 否則就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處理 即設置補償金專戶並存入,逾期不領回就歸國庫 問題: 甲想要要回借款50萬元應該如何處理最快? 行蹤不明的人要怎麼寄存證信函催告還錢?(也不知道戶籍有沒有換) 可不可以直接從補償金專戶領回50萬元? 由於問題比較偏實務 在此先感謝各位先進的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