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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A與補習班面試及試教後達成口頭協議,答應讓A帶領該班級一學期 但只上兩堂課之後,便打電話通知A告知上課教法很糟糕會讓補習班利益受損 除此之外,還讓A超過原先口頭承諾的上課時數但不算在薪資在內 事後欺騙A會給予上課的薪資,卻百般拖延、諸多藉口不履行承諾 由於事前沒有簽約及打卡紀錄,曾建議A帶錄音筆去跟補習班追討積欠工資 萬一對方不履行承諾時以便有證據可以向勞工局申請 在過程中,其補習班負責人及另一位老師用難聽的字眼數落A 雙方簽下離職證明書:(內容如下) A因不適任教導,本班所僅支付半數之薪資,造成本班所之損失蓋不追究,也請你 秉持教師應有之良心教學,不可因『貪財』而誤了孩子們的前途........ 問題: 1:A只是去拿回自己應該的薪資卻被對方侮辱『貪財』 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2:幫A檢查過錄音檔,對方兩人羞辱A的過程中因A搶話而聽不太清楚,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是只能提告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是兩人皆可提告? 3:在錄音過程中,對方羞辱性的字眼並未清楚低錄下,但在提告時是否可以提供 和解書中記載著對方羞辱A的字句作為輔證?(PS.錄音檔中羞辱A的字句 跟離職證明書一樣) 4:A會不會因為問題中的第二點而被對方告誣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編輯: kangmou 來自: 140.109.82.102 (07/08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