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eterlimit:第一個情形跟第二個情形並沒有多大的區別..因為只是死 07/11 17:44
→ peterlimit:亡時間的早晚而已!!但是第三種情形就不同了!!因為有其 07/11 17:45
→ peterlimit:他的因素加入....依條件理論及客觀歸責理論要看併發症 07/11 17:49
→ peterlimit:的原因是否屬於醫生的疏忽!!如果是的話就是第三人效力 07/11 17:50
→ peterlimit:範圍....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行為人!!此時應該要先討論 07/11 17:52
→ peterlimit:過失致傷然後在死亡結果部分用客觀歸責排除責任!!如果 07/11 20:32
→ peterlimit:用實務的相當因果關係則以併發症與車禍不具常態相關聯 07/11 20:33
→ peterlimit:來處理!!! 07/11 20:34
→ peterlimit:而第一個及第二個情形則可直接討論過失致死....因為車 07/11 20:35
→ peterlimit:禍及死亡結果間並不具有其他因素加入 07/11 20:36
→ peterlimit:這是我個人看法!!還請多多指教!!! 07/11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