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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我想 從結論至少可以確定目前法無明文限制法官加入政黨 也就是說 長久以來一直處於李教授口中"其理至明"的具體危險狀態 那麼 我們一直有足夠的機會去驗證黨派是否影響審判 然而實際上 從訴訟到判決 甚至判例決議的形成 評論很少以"法院可能受黨派影響"的角度分析法院行為 當然 法院自己欠缺自省的學問 學界欠缺討論的動機 這是一回事 (最近:台灣政治學刊 第十二卷第二期 司法政治專刊) 但是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的判斷 卻無法迴避對於"是否合理"的檢驗 那麼 一個憲法教授不應該輕易說這是"其理至明" 更何況 文章也提到了在英美 法官是可以加入政黨的 所以 至少不是甚麼其理至明 有很多要討論的地方 文中第二點的理由 個人並不了解究竟要表達甚麼 對法官有拘束力就是有拘束力 沒有就是沒有 內容足以反映社會價值觀? 那麼理由不如直接說:禁止法官參加政黨符合社會價值觀 更何況 黨團協商沒有過 反映了何等社會價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