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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民法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我的問題是關於宥恕 例如父贈與子一筆財產 其後子對其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父已宥恕了該次侵害行為 但子又再度為故意侵害之行為 請問此時父可否對同一筆財產為撤銷贈與? 還是該筆財產已經屬於"宥恕過"不得撤銷贈與? 我認為應該可以再撤銷贈與 但與同學意見不同 麻煩解惑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92.238
desirecity:小弟認為不是看哪一筆財產 而是端視是否為新的法律行為 07/12 11:21
Kozuki:我覺得這個問題就像婚姻中外遇被宥恕後又再外遇 07/12 11:27
Kozuki:還是可以因為再外遇而請求判決離婚的吧 07/12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