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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上市的X股份有限公司,與持有其百分之五特別股之法人股東美商Y公司協議,於X 公司減少實收資本半數後,透過由Y公司百分之百所持股之Z公司(Z公司為在台設立 之公司),取得X公司所發行占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五的新股,並由Y公司取得X公司 現有十七席董事中之八席及總經理任命權。請依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詳附理由釋明以 下疑義: (一)設T君係Z公司指派之X公司新上任總經理,依法應如何對公司負責?(20分) (二)X公司若欲自Y公司買回Z公司所持有之X公司股份半數,是否於法有據?(20分) 第一題我只想到,按公司法8條2項,經理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依同法 23條一項對公司負責。 第二題似非167IV的情形,因為X公司是買回自己的股份,而非Y或Z公司的股份。亦非167I 股份回籠禁止原則的例外。 有人可以提供不同的思路嗎? 以上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65.136
lighthouse:可去各大補習班拿解答來參考喔 40分沒這麼好拿的…… 07/16 20:44
Eventis:與其先衝這40分不如去拿後面公司背書保證,載貨證券記載效 07/16 20:50
Eventis:力還有兒童死亡給付的問題Orz 07/16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