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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raculouss (也無風雨也無晴)》之銘言: : 股票已上市的X股份有限公司,與持有其百分之五特別股之法人股東美商Y公司協議,於X : 公司減少實收資本半數後,透過由Y公司百分之百所持股之Z公司(Z公司為在台設立 : 之公司),取得X公司所發行占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五的新股,並由Y公司取得X公司 : 現有十七席董事中之八席及總經理任命權。請依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詳附理由釋明以 : 下疑義: : (一)設T君係Z公司指派之X公司新上任總經理,依法應如何對公司負責?(20分) 1.討論z所指派的總經理 委任關係存於誰之間---任命仍要依29條程序仍然在x,t之間 2.依民法 公司法 所要負的責任 : 公32,33,34 8,23 民法 540以下 : (二)X公司若欲自Y公司買回Z公司所持有之X公司股份半數,是否於法有據?(20分) : 第一題我只想到,按公司法8條2項,經理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依同法 : 23條一項對公司負責。 : 第二題似非167IV的情形,因為X公司是買回自己的股份,而非Y或Z公司的股份。亦非167I : 股份回籠禁止原則的例外。 庫藏股 167之1 不過因為是上市公司 應該用證交法28之2 但股份數要在10%以內 本件要買45%的一半 22.5% 超過法定比例 : 有人可以提供不同的思路嗎? : 以上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79.203
maggot:題目有說 依公司法規定回答 所以不用考慮證交法 07/17 10:38
maggot:股份回籠禁止原則的例外 不是只有法條規定還有一些是依法理 07/17 10:40
maggot:而學說承認的 例如受贈 概括繼受 為減資而消除股份等 07/17 10:41
maggot:本題似乎有可能的就是X為了要再減資而買回股份 07/17 10:42
miraculouss:謝謝樓上的回應~ 07/18 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