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就掌理之法規為闡明其真意所為之釋示,在性質上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對內是行政規則 對外是釋示 若見解變更新舊不一,則受較不利函示決定影響之當事人,有無救濟之可能?大法官相關 解釋所確立之處理原則為何? 對內是行政規則而影響其下達的行政處分 具有間接的對外效力 所以若因受不利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影響而使其行政處分較不利 是合併實體救濟時一併提出 若是對外-對人民無產生法效果的釋示 而人民自己選擇遵循釋示所表明之規則 比如釋示說要預留7公尺之防火巷 所以人民得拆掉冷氣設施 後來釋示更新又說之前的見解是錯誤的 只要留5公尺的空間就好 結果人民的冷氣設施等於是白白拆掉的 若因為此釋示變更有對人民產生有利或較不利之效果 性質上是不是如觀念通知 可以進行救濟(國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07.47
bota:我覺得只要有侵害人民的權益,應該都可提救濟 07/20 08:48
bota:補習班說不能救濟怪怪的 07/20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