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LifeDream (BROWN)》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簡單講幾個結論: : : 1.原因自由行為用間接正犯說(其實 與前置說等相同 是否為行為時 以原因階段判斷 : : 這是指 有無著手..等 以其為判斷標準套入著手理論的公式 : : 所以 並不是指喝酒這原因行為就是一定是著手 ) : : 2.間接正犯一定是原因階段有故意 才叫間接正犯 : : 所以原因階段是過失的話 就直接依過失犯體系處理 : : 以下依上述兩點回答 : : 想殺乙的部分 依著手理論判斷著手了沒 : : 撞死丙的部分依過失犯體系處理(ex 喝酒時有無預見可能性) : : 所以就依間接正犯的錯誤 : : 通說說被利用行為的客體錯誤 依打擊錯誤處理 : 不好意思, 這地方我不太懂, : 既然已經是等價客體錯誤, 在主觀構成要件無法阻卻故意, 為何在罪責階段, 又可以 : 回過頭來以打擊錯誤阻卻故意? : 如果甲在為因行為時, (2.1)已經將丁誤認為是乙 , : (2.2)和未將丁誤認為是乙, 是否會有不同結論? : 如果依照你的說法, 在2.2的情況, 甲在原因行為時無對丁的故意, 故甲無法適用19條 : 第三項, 故甲可減輕罪責, 且甲在後行為又是打擊錯誤, 故僅成立過失殺人, 且得減輕 : 或免除其刑? 既然原因自由行為 採 間接正犯 那無論構成要件故意 和罪責 都是前階段就具備的了 後行為不過是 "被利用行為" 而已 所以 在原因行為時 就有誤認(客體錯誤) (你的2.1) 那就跟一般的客體錯誤沒兩樣阿 一樣故意既遂 如果是後行為才產生的客體錯誤 那就是實行行為(指動手殺)(被利用行為)的錯誤 被利用行為時的客體錯誤 通說認對利用人來說 就是屬於一種打擊錯誤 (你的2.2) 然後以上兩種情形 不會減輕免除 2.2的情況 後行為時 把丁誤以為乙 打擊錯誤 對乙未遂(就是19iii情況) 對丁成立過失(依過失犯體系 前行為時有預見可能性) : : 依過失體係處理 : : 原因行為理論 以故意犯論 依通說:要 1.原因行為對犯罪事實有故意 2.故意自陷無能力 : : 3.後階段故意實行該犯罪事實 : : 可以說一樣 也可以說不一樣 : : 13條的故意 是指對犯罪事實的故意 : : 也就是所認知的犯罪事實 符合刑法100條下的構成要件 : : 19條的故意 和13條主觀構成要件故意自然是不一樣 : : 但一樣的部分是指 同樣的標準 : : 把19條也把它當構成要件的話 那認知到自己做的行為會導致陷於無責任能力 那就是故意 : : 然後如果照19條字面的意思 你所舉的(3) 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 : 不過依通說都認 19條不是這個意思 : : 漏列了"原因階段 即要對犯罪事實有故意(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這個要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