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17/1njnu.html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8/1nj5h.html : 這兩則新聞連結是最近五歲童竊盜案件 : 不解的部份是,刑法第18條僅規定未滿14歲之行為不罰,此屬責任能力 : 新聞中法官亦提到「因為7歲以下的小孩子來講...沒有辦法作出一個判斷上的... : 因此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他是不能夠處罰的。」 : 在我理解上,這講的依然是責任能力的問題 : 讓我疑惑的是,除了法官和檢察官,是否司法警察亦有權限去審查責任能力之有無? : 又,是否無行為能力者之犯罪(未滿七歲或禁治產)可免除司法審查的進行?(構成不該當ꄩ : 煩請解惑。 這案件的癥結,我覺得倒不是在那些什麼責任不責任能力的層次 開門見山,執法的警察機關一定知道「少年事件處理法」 該法第85條之1即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才會去適用到該法的「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少年事件主要兩大程序: 1.少年刑事案件 2.少年保護事件) 法雖未明文"準用" 但事實上這就是準用的意思,畢竟該法所謂少年,是意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那麼回到這個案例,把涉嫌竊盜行為的5歲幼童函送至少年法庭的意義何在? 零!也就是這個案例,壓根沒有進到法院處理的需要。 至於會不會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問題?不知道... 即便有,那承辦員警也應該是要和地方政府的社工單位聯繫處理 送到法院也只是凸顯警察學校應該好好把兒童少年相關法律好好再講授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91.190
sinksink:反正連要用的法律沒記好,條子考試還是照樣通過 07/23 14:24
sinksink:喊喊再教育,大概還是會繼續那個樣子 07/23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