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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稍微做個補充 原因自由行為這邊著手是個難題 其實我之前的說法 即間接正犯模式 或 前置理論的模式 (統稱構成要件模式) 論理上還是有一點瑕疵 也就是著手的判定 在判定原因行為的著手的時刻 一般並不是喝酒即著手 仍要依著手理論看是否已對法益造成危險 則如此在判定已著手的時間點時 很可能那時就已經無責任能力了(我們說有責任能力的要存在於行為時(著手) ) 因此除非採像黃榮堅老師所說的 喝酒的時候就是著手(ex:不小心喝太多醉倒仍殺人未遂 但如此結果個人在法感情上又難以接受) 不然 論理上會有點瑕疵 原因自由行為以間接正犯或前置理論來說明 本來是要解決 行為時無責任能力如何論罪的問題 因此以原因行為時就是行為時 來說明對原因自由行為處罰 不違反罪責原則 不過 如上說明 如果不是以喝酒時就認為是著手 那其實之後所認定的著手時點 還是會沒責任能力 因此在採間接正犯和前置理論的想法時 就前開問題邏輯上該怎麼合理說明 目前還找不到想法 因此從這個觀點上來看 例外說法理上雖然不當(違反罪責原則) 不過就邏輯推衍來說 是最不會矛盾 最簡單的說法 全部以後行為為準判定(不管是著手,錯誤..等) + 前行為有責任能力 : ※ 引述《LifeDream (BROWN)》之銘言: : : 不好意思, 這地方我不太懂, : : 既然已經是等價客體錯誤, 在主觀構成要件無法阻卻故意, 為何在罪責階段, 又可以 : : 回過頭來以打擊錯誤阻卻故意? : : 如果甲在為因行為時, (2.1)已經將丁誤認為是乙 , : : (2.2)和未將丁誤認為是乙, 是否會有不同結論? : : 如果依照你的說法, 在2.2的情況, 甲在原因行為時無對丁的故意, 故甲無法適用19條 : : 第三項, 故甲可減輕罪責, 且甲在後行為又是打擊錯誤, 故僅成立過失殺人, 且得減輕 : : 或免除其刑? : 既然原因自由行為 採 間接正犯 那無論構成要件故意 和罪責 都是前階段就具備的了 : 後行為不過是 "被利用行為" 而已 : 所以 在原因行為時 就有誤認(客體錯誤) (你的2.1) 那就跟一般的客體錯誤沒兩樣阿 : 一樣故意既遂 : 如果是後行為才產生的客體錯誤 那就是實行行為(指動手殺)(被利用行為)的錯誤 : 被利用行為時的客體錯誤 通說認對利用人來說 就是屬於一種打擊錯誤 (你的2.2) : 然後以上兩種情形 不會減輕免除 : 2.2的情況 後行為時 把丁誤以為乙 : 打擊錯誤 : 對乙未遂(就是19iii情況) : 對丁成立過失(依過失犯體系 前行為時有預見可能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70